

現公布《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
為進一步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和“放管服”改革,更大程度激發市場、社會的創新創造活力,營造法治化、國際化、便利化的營商環境,國務院對涉及的行政法規進行了清理。經過清理,國務院決定:對4部行政法規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
一、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條例》第八條修改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參加一級注冊建筑師考試:
“(一)取得建筑學碩士以上學位或者相近專業工學博士學位,并從事建筑設計或者相關業務2年以上的;
“(二)取得建筑學學士學位或者相近專業工學碩士學位,并從事建筑設計或者相關業務3年以上的;
“(三)具有建筑學專業大學本科畢業學歷并從事建筑設計或者相關業務5年以上的,或者具有建筑學相近專業大學本科畢業學歷并從事建筑設計或者相關業務7年以上的;
“(四)取得高級工程師技術職稱并從事建筑設計或者相關業務3年以上的,或者取得工程師技術職稱并從事建筑設計或者相關業務5年以上的;
“(五)不具有前四項規定的條件,但設計成績突出,經全國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認定達到前四項規定的專業水平的。
“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的人員應當取得學士學位。”
二、將《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三條修改為:“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工程質量監督手續可以與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合并辦理。”
三、將《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二款、第十八條中的“衛生部”修改為“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
第四條第一款修改為:“國家對公共場所實行‘衛生許可證’制度。”
刪去第十二條第三項。
四、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修改為:“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所稱公益性捐贈,是指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于符合法律規定的慈善活動、公益事業的捐贈。”
第五十二條修改為:“本條例第五十一條所稱公益性社會組織,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慈善組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
“(一)依法登記,具有法人資格;
“(二)以發展公益事業為宗旨,且不以營利為目的;
“(三)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該法人所有;
“(四)收益和營運結余主要用于符合該法人設立目的的事業;
“(五)終止后的剩余財產不歸屬任何個人或者營利組織;
“(六)不經營與其設立目的無關的業務;
“(七)有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八)捐贈者不以任何形式參與該法人財產的分配;
“(九)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民政部門等登記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企業當年發生以及以前年度結轉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扣除。”
刪去第一百二十七條。
此外,對相關行政法規中的條文序號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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